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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麦积新闻网:(2024-10-18 19:20:48)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为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扎实开展,严厉打击群众身边各类违法行为,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强化措施,着力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向社会公开分批曝光如下:

  1.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麦积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电梯使用费案

  2024年5月13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内容,依法对天水市麦积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明,天水市麦积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向小区业主收取电梯使用费,截止检查之日共计违规收取电梯使用费12130.00元。麦积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电梯使用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住户退还多收价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麦积区桥南某水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电子计量器具案

  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麦积区桥南仿古街市场经营主体经营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专项检查时,对麦积区桥南某水产经营部正在使用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进行了检查,现场用2千克的标准砝码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显示重量为2.00千克,但当进一步按压该电子计价秤操作面板上的M1、M2、M3键后显示不同的重量。麦积区桥南某水产经营部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经营使用的ACS-30型电子计量器具并处罚款19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麦积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3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麦积区桥南建材市场电动车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其产品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认定,麦积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2辆、没收违法所得701.00元、并处罚款 4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麦积区某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4年6月14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麦积区中滩镇某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在其销售货架上发现药品3盒,已超过有效期。该超过有效期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劣药,麦积区某大药房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劣药3盒,并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